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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德育导师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16/9/4 8:34:18访问量:(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夯实我院的德育工作,完善德育导师制,使德育导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郑州师范学院关于德育导师、班主任工作的意见》(郑师院党〔2015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德育导师是学院聘任到学生班级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基层管理者,是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导师,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协助辅导员开展工作、进行学生班级管理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  德育导师队伍实行学院和年级双重领导体制。在学院党总支和行政领导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德育导师进行宏观管理和领导,各年级辅导员对德育导师实施具体管理和指导。德育导师应主动与年级辅导员联系,接受学生工作方面的指导。

第四条  学院建立德育导师工作例会制度,开学初召开德育导师工作会,安排部署本学期工作,学期中不定期召开德育导师座谈会,学年末召开德育导师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研讨会,进行学习交流、总结研讨,对德育导师进行考评。由各年级辅导员依照学校相关文件和学院工作重点,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德育导师工作情况,适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条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学院的安排,积极承担德育导师工作,认真履行德育导师职责。学院将担任德育导师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技术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教师申报初级、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有担任德育导师工作的经历。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拥护党的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第七条  具有尊重信任学生的观念,甘为人梯的高尚风格,勤于进取的治学态度,辩证施教的育人方法。热爱学校,热爱学生工作,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的教育理论。

第九条  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敬业精神,举止文明,谈吐文雅。

第三章选聘原则

第十条  德育导师由学院负责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院内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德育导师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每学年初学院将德育导师配备名单向全院教职工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全校各学院、处室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和干部均可参加我院德育导师选聘,有德育导师、班主任工作经验的老师优先选聘。新任德育导师需由学院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任。德育导师日常业务培训以各年级辅导员组织为主。

第十二条  每位德育导师指导一个班级(40-60人)的学生,如有特殊情况,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定,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形势政策学习,组织好每周二学生的政治学习活动,适时开展主题班会和专题教育。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状况,制定学习计划,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风。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暑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了解本班教与学的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德育导师应配合辅导员,建立和完善学生信息档案、学业档案、就业档案、荣誉档案等材料;建立和完善班级QQ群、微信群;及时掌握班级思想动态,对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反映给年级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十六条  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德育导师应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班风、学风建设;每学年根据班级情况,适时举办学生干部选举,选聘好班级学生干部;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班级座谈会,了解学生情况,及时指导;每月召开1次学生全体成员参与的“主题”研讨会,引导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学院制度,使班级成为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诚实守信的集体。担任大一年级的德育导师,还应按照学院的统一安排,安排好新生的入学报到、第一次班会、组建班委会与团支部、新生军训等各项新生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期初和学期末,德育导师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到校情况和假期去向,填写学生《到校情况统计表》及《假期去向表》,并报年级辅导员;每月应深入学生课堂2次,积极配合教务部门做好教学检查工作,掌握学生考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每月应深入学生宿舍调研2次,建立和完善学生住宿档案,检查宿舍文明创建、排查安全隐患,并在宿管中心做好登记;每月与个别学生谈心12次,了解掌握学生的动态,做好个别人的教育工作。在谈话中,坚持六必谈: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和挫折、思想情绪不稳时必谈;学生干部发挥作用不明显或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时必谈;学生之间、干部之间产生矛盾隔阂时必谈;发生重大变故或问题时必谈;学生有要求谈话时必谈。

第十八条  做好学生日常教育工作。应注重日常尤其是节假日前等特殊时间节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发现学生安全及心理健康隐患及时报告辅导员、学院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德育导师应建立班级特殊学生谈话备忘录,重点关注孤儿、单亲、家庭困难、少数民族、心理疾病以及家庭突发重大事件的学生,认真做好谈话记录。担任大一年级的德育导师,还应按照学院的统一要求,做好新生的军训教育、入学教育和心理普查工作。

第十九条  做好班级学生就业与双创工作。积极主动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传授就业技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及时在班级微信群、QQ群中发布经学院审核过的就业信息,为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加强对学生考研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学生在考研中遇到的各种困惑;及时收缴学校要求的各项就业材料,准确统计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就业率。原则上担任毕业班的德育导师应在卸任半年内继续履行所带班级的毕业生就业去向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自我总结及情况通报。各项工作应认真撰写《德育导师工作手册》,坚持经常性、过程性的记录。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应不断进行工作思考和总结,每年写1篇有关德育导师工作的研究论文或总结。每位导师除每学期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工作外,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通报。《德育导师工作手册》、研究论文或总结的撰写情况每学年由学院考核后报学生处。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德育导师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按照德育导师总数的20%评选出优秀德育导师。学院对优秀德育导师报送学校予以全校表彰给予与物质奖励,以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德育导师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生评议和一定范围的干部、教师评议,确定考核等级,报校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  德育导师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德育导师工作岗位津贴。德育导师岗位津贴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由学院提供明细,经学生处审核,报财务处在工资中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积极的德育导师,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德育导师岗位津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在维护学院、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有明显责任事故;

(三)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四)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较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五)不能正常履行德育导师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德育导师工作的情形;

(六)学年考核等级为不称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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